近日,腾讯公司将QQ秀包月活动的项目两度修改,原有优惠几乎都不能享用。网民对此颇有微词,有网友表示:"凭什么说改就改,一点也没有问过我们用户?"甚至有网友质疑,腾讯公司先用优惠政策吸引大家参加,现在又把优惠取消,简直就是陷阱。
腾讯公司则表示,QQ秀包月是一项赠送试用服务,现在腾讯公司把包月用户升级,并提供其它多种服务。配合新增服务,原有配额服务相应取消,但仍提供了最优惠的折扣。
同时,腾讯公司表示,根据《QQ秀服务条款》第五条的内容,腾讯公司拥有随时修改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服务收费标准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修改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主站重要页面上,一经公布视为通知。腾讯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某律师表示,由于腾讯公司事先在服务条款中已经有申明,网友拥有选择权,注册时可以选择同意或是不同意,腾讯公司不存在违约。
真的如该律师所言,网友真的有选择权吗?难道不构成霸王条款吗?腾讯公司真的可以据此免责吗?
用户选择权何在?
该律师表示,网友拥有选择权,注册时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那么,我们来看看其所谓的"选择权"到底是怎么个选择的权利。
"同意或者不同意"犹如哈姆雷特所遭遇"生或死"的选择,如果这也是一种选择权的话,那么,用户在做选择时,有被胁迫的嫌疑。"同意"则意味着,对于对方所有不合理的条款都要不假思索的接受。"不同意"则意味着,你虽然对其某项服务非常的向往,但是,由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你为了自我独立。只能选择"放弃"。
从法理上来讲,这种对于类似"生或死"的选择不能称之为一种权利。权利行使对于权利人来讲都是应该可以带来某种利益的,但是,对于"生或死"的选择,作为一个正常人,当然是选择"生",也就是说,这种选择权的答案是唯一的。如果选择的答案是唯一的话,那还能叫选择吗?更不用说称其为权利了。
因而,从网友注册时,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来考虑他们的选择权,显然是不太恰当的。
更重要的是,以腾讯公司在即时通信领域的地位来讲,简单的将"同意或不同意"认定为用户的选择权,也是不可思议的。这种选择只是意味着,你是接受腾讯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还是选择其他即时通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由于腾讯公司在即时通信领域处于类似 "垄断"的地位,处于"垄断"下风向的用户,面对身边好友都使用QQ,而即时通信的互联互通尚"遥不可及"。也只好狠狠心,被迫接受腾讯公司服务条款。
如果QQ用户真的有选择权的话,那么对于QQ秀的"升级",用户应该可以选择升级,也可以选择保留原先的服务,而事实上,腾讯公司并没有给用户这样的选择权,而是用统一升级来回答用户的选择权之疑。
霸王条款不"霸王"?
腾讯公司对自己的"升级"行为进行"释疑"时,提到了《QQ秀服务条款》第五条的相关内容,某法律界人士对此看法是,网友拥有选择权,这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规定大意是,腾讯公司可以任何理由对服务进行中断或修改,只要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主站重要页面上即可,腾讯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无须争得用户同意,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负责。
难道这还不是霸王条款吗?难道该条款还不够霸王吗?霸王条款是民事法律中的"俗语",也就是指那些没有经合意的,充满霸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其主要出现于格式合同。以霸王条款的粗浅概念来审视上述条款,智力正常的人都会觉得该条"霸气十足""蛮不讲理"。
该条款赋予了腾讯公司相关行为以无限自由,而对于该行为的受众--用户来讲,则是无限的不自由。该条款表明,腾讯公司的相关修改或中断行为只要通过腾讯主页的公告即实现了通知。而用户只有被迫选择接受。
这不由的让我们想起了"曾经的银行",曾几何时,银行也是以在相关营业场所张贴通告来实现相关服务的变更。这从诞生之初就饱受"诟骂",后来,某些银行作出了改变,即通过给用户寄确认书等方式,实现保护用户相关权益的目的。
如今,腾讯公司也借鉴过来了,显然这样的条款会让用户觉得"很受伤"。其实,以腾讯公司现在的实力和地位,其大可以通过给用户邮箱发确认信以及QQ消息(通常,用户会把QQ消息当广告看待,也就意味着,不会细看或在其弹出马上关闭该消息,所以发邮件是最直接和可行的方式)来实现通知的"不霸道"。
腾讯可否据此免责?
该条款表明,腾讯可随时以任何理由,不用负责的进行修改或中断相关服务。而用户在选择定制该项服务时,点击"同意"后即意味着确认该格式条款。从合同表面来看,定制了该项服务即意味着承认了该条款。也就是,从表面看,定制服务是一项合意行为。
既然你在定制服务时,已经选择了"同意",那么,似乎意味着你必须对自己的"同意"负责,也就是对于腾讯公司的行为,你不能"指指点点",而只能"默默接受",难道真的可以这样不公平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
显然,凭此条来看《QQ秀服务条款》第五条,我们会轻易的发现,该条款就是在于免除腾讯公司的相关责任,排除了用户的选择权和"完满"的知情权,当然可以认定其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虽然协议如此的约定,进入诉讼程序的话,用户可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的。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同样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腾讯公司因在修改或中断相关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该条款同样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无效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在合同或协议中,但是,在发生争议时,格式合同相对方可请求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意味着,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腾讯公司还是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腾讯公司作为即时通信领域的"领头羊",在改善相关服务时,要记得以用户为重,不能出了问题就拿出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给自己"开脱"责任,这样的态度,只会招来更的质疑,也会逼迫用户的"背叛",对于用户的不理解,应该积极引导,用"贴心"的服务牢牢的"粘"住用户,这才是腾讯公司处理与用户纠纷的"上上策"。